你好,欢迎来您访问射阳县天晟探伤机制造厂官方网站!公司主要生产,探伤机,磁粉探伤机,探伤仪,磁粉探伤仪,荧光磁粉探伤机等仪器!24小时咨询热线:13605115376.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全国咨询热线
13605115376
关于我们

  • 公司名称:射阳县天晟探伤机制造厂
  • 联系电话:0515-82342018
  • 联系人:袁先生
  • 电话咨询:13605115376
  • 真:0515-82342008
  • 在线 QQ:2982554573
  • E-mail:13605115376@139.com
  • 公司地址江苏省射阳县合德工业集中区合德路7号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采购流程

质量标准和要求

- 射阳县天晟探伤机制造厂(下称“本公司”)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 本公司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客户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权利瑕疵担保

- 本公司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 本公司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客户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 本公司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 如客户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货物包装

- 本公司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货物验收

- 如货物的数量不足或存在表面瑕疵,客户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7日内提出。

- 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 使用单位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本公司负责按照客户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

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客户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套服务

- 本公司将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英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 本公司还将提供下列服务:

-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 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上述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客户不再另行支付。

质量保证

- 本公司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本公司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本公司将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客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本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客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客户根据合用规定对本公司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本公司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由本公司负责免费将所有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专用设备、备品备件等补齐。

质量索赔

- 客户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本公司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客户提出索赔,本公司将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本公司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客户,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客户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本公司将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同时,本公司将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备注:上述内容如与实际签订的销售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销售合同为准。